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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现下落不明。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11月自由恋爱,1999年在五指山市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11月19日生育女孩吴某,2008年6月12日生育男孩吴英善。因被告婚后长期不工作,生活在外且染上赌博恶习,对原告的生活也不闻不问,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和好,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女孩吴某、男孩吴英善归原告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自负。被告吴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1994年11月认识,自由恋爱后结婚。1999年11月19日生育女孩吴某,2008年6月12日生育男孩吴英善。因结婚证遗失,原、被告又于2011年3月22日到海南省五指山市民政局补办结婚证。但因双方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2015年4月8日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依法向被告吴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司法文书。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证明》3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4份、《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2张,以及《人民法院报公告》、开庭笔录等材料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了两个孩子。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被告长时间下落不明,查无音讯,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某因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婚生女孩吴某、男孩吴英善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至18周岁止,抚养费由原告自负。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文审 判 员  赵冬生人民陪审员  张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宇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