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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成保、张云香、张明明、张亮、张明珠与武山县山丹镇山丹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保,张云香,张明明,张亮,张明珠,武山县山丹镇山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79号原告张成保,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原告张云香,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成保(原告张云香丈夫),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原告张明明,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成保(原告张明明父亲),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原告张亮,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成保(原告张亮父亲),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原告张明珠,女,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成保(原告张明珠父亲),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被告武山县山丹镇山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山县山丹镇山丹村。法定代表人侯刚耀,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张成保、张云香、张明明、张亮、张明珠诉被告武山县山丹镇山丹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尚未取得。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的,因当事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中,五原告尚未从被告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五原告要求被告给其发包2.4亩土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院主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成保、张云香、张明明、张亮、张明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成保、张云香、张明明、张亮、张明珠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小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