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立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鲁鸿不服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立终字第2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鲁鸿,住舞钢市。上诉人鲁鸿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舞民立字第10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期间,鲁鸿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鲁鸿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鸿撤回上诉,本案按一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西斌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