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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张俊与江苏大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大学,张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学,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301号。法定代表人袁寿其,该大学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旗,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闵晨,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委托代理人蒋鹂(系张俊之妻)。上诉人江苏大学因与被上诉人张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张旗,被上诉人张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蒋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柳建安代理审判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