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7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杰与张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张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768-1号原告张杰。被告张海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张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的小型轿车及人民币现金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海滨银行账户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查封原告张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的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召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