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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0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东与被告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01965号原告刘晓东。委托代理人张春权。被告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鹏云。委托代理人李光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东与被告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