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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佳庆因与被申请人高祥冬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佳庆,高祥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39号申请人赵佳庆,男,1990年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高祥冬,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赵佳庆因与被申请人高祥冬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祥东的工资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10月起,除每月为被申请人高祥冬留存生活费人民币600元外,对其剩余工资及奖金款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60000元时止。二、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王国庆、姜淑华共有,坐落宁江区,建筑面积80.92平方米房屋住宅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