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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帼仪与张浩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帼仪,张浩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666号原告王帼仪。被告张浩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帼仪与被告张浩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帼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帼仪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帼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王帼仪预交),由王帼仪负担。审 判 长  朱逢吉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