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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志良与王菊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64号原告:陈志良,退休。被告:王菊青,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良与被告王菊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志良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631.50元,由原告陈志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刘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