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志良与王菊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64号原告:陈志良,退休。被告:王菊青,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良与被告王菊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志良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631.50元,由原告陈志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刘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