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会英与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会英,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朱会英,女,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待业,住石家庄市。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柏乡县。法定代表人刘国。原告朱会英与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皓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会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圣皓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会英诉称,2014年原被告达成借款协议,原告分三次借给被告15万元,期限为6个月,双方约定每两个月付一次息,合同到期还本并支付第三次利息,如违约,逾期一日,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现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5万元及支付违约金。原告朱会英提交证据:证据1、2014年7月7日借款合同,及被告开具的收到借款5万元的收据。2、2014年7月22日借款合同,及被告开具的收到借款5万元的收据。3、2014年1月16日借款到期时,被告出具的收到借款合同条和借款时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刘国5万元本金的记录。被告圣皓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14年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分三次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约定利息,逾期未还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等事项。原告出借的借款,其中10万元由原告给付被告后,被告开具收据,另外5万元由原告通过银行将借款本金转账支付给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之后被告按约支付了部分利息。现本金及违约金未付。另查明,被告公司的业务员到居民小区宣传称,其公司是河北省重点企业,有实力,是合法的法人,还给原告看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现资金紧张需要募集些资金,到期还本并支付利息,原告去考察被告公司之后与被告签订了统一格式的借款合同,并出借了15万元的本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公开宣传并以借款的方式吸收资金,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另有本院已受理多起此类起诉圣皓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人,且涉案金额已达百万元以上,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会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予以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记英审 判 员 张利娟人民陪审员 乔景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