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科民初字第4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潘国辉与通辽市腾达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辉,通辽市腾达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民初字第4158号原告(反诉被告)潘国辉,男,住通辽市奈曼旗。委托代理人张立涛,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通辽市腾达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旭,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晋哲,内蒙古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潘国辉诉被告(反诉原告)通辽市腾达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国辉、反诉原告通辽市腾达农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通辽市腾达农机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潘国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国辉、反诉原告通辽市腾达农机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辉撤回对被告通辽市腾达农机有限公司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通辽市腾达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潘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潘国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17元由反诉原告通辽市腾达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