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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孟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孟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离婚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判员  芦雅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中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