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孟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孟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离婚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判员 芦雅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中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