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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月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月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内蒙古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洪英华,职务:经理。住所地扎鲁特旗.委托代理人廉广辉,扎鲁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月山,男,45岁,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月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间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内蒙古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敬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