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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张荣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荣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663号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作新,男,汉族,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顺祥,男,汉族,系公司客服主管。被告张荣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荣勋的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彭建宏人民陪审员  王 星人民陪审员  杨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虢江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