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子歧申请执行杨泽利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子歧,杨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高子歧,身份号码2323281976********,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肇源镇新曙泖填世纪小区*栋*单元501。被执行人杨泽利,身份号码2306221967********,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肇源镇友谊村。高子歧申请执行杨泽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子歧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子歧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无正文)执行员 宫传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