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殷景花与王兆兵、邸香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景花,王兆兵,邸香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谢宝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721-1号原告殷景花。被告王兆兵。被告邸香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号。负责人马希梅,经理。被告谢宝良。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民主路与朐山路交汇处东南侧龙韵文化城。负责人王建新,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兆兵驾驶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兆兵驾驶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玉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