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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书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01379号原告杨书。被告赵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诉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4日原告杨书以被告已将借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书撤回对赵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高会臣审判员  何继涛审判员  邢长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