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书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01379号原告杨书。被告赵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诉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4日原告杨书以被告已将借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书撤回对赵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高会臣审判员 何继涛审判员 邢长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