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文涛与高国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文涛,男。被告:高国海,男,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文涛与被告高国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腾云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文涛在庭审结束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向高国海重新送达诉讼材料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高国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文涛诉称:2013年10月30日,文涛与高国海签订《房屋承建涂料施工分包合同书》一份,高国海将其承建的公吉乡华盛园小区房屋涂料工程分包给文涛,双方约定粉刷涂料施工费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仿砖按每平方米65元计算,总面积按楼房实际面积计算给付文涛价款。现文涛已按合同要求全部施工完毕,房屋已交付使用,但高国海至今未向文涛结算工程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国海给付工程款474153元,庭审中文涛减少诉讼请求,要求高国海给付工程款30万元。高国海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文涛与高国海签订了《房屋承建涂料施工分包合同书》一份,高国海作为公吉乡华盛园小区工程的承建方,将工程中的房屋粉刷涂料和仿砖施工承包给文涛,双方约定粉刷涂料施工费每平方米10元,仿砖施工费每平方米65元,总面积按楼房实际面积计算给付文涛工程款。同时约定高国海将上海花园9号楼东侧门卫旁一号、二号车库共计5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6000元,共计30万元作价抵顶施工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房屋承建涂料施工分包合同书一份。本院认为:文涛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的资质,其承建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其按约定完成工程之后,高国海应按照其与文涛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文涛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的实际施工面积,但根据其与高国海签订的合同,可以确认双方经协商将工程款定为30万元的事实,文涛在第二次庭审中自愿按30万元主张工程款,属减少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本院对其此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国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文涛工程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高国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腾云飞审 判 员 张书君代理审判员 董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