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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执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89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被执行人张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江宁刑二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其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笫一款笫(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江宁刑二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