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执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陆国绥与刘更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314-2号申请执行人陆国绥与被执行人刘更堂借款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裕民一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裕民一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