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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执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陆国绥与刘更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314-2号申请执行人陆国绥与被执行人刘更堂借款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裕民一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裕民一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