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摩擦。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讼请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与王某都四十多岁,刚结婚一年,在一起居住生活,发生矛盾全是生活小事,其认识到错误,有事多沟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原告王某、被告赵某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因琐事发生摩擦。诉讼期间,原告被告在一起居住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书、原告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被告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发生过摩擦,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相体谅,互相理解,夫妻关系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未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