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恒强与汪有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恒强,汪有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吴恒强,男,汉族,1954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汪有举,男,汉族,1962年1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恒强与被执行人汪有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红斌审判员 吴恒全审判员 彭荣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