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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恒强与汪有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恒强,汪有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吴恒强,男,汉族,1954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汪有举,男,汉族,1962年1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恒强与被执行人汪有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红斌审判员  吴恒全审判员  彭荣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