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张家口市绿恒种植实业有限公司、刘卫东、闫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张家口市绿恒种植实业有限公司,刘卫东,闫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绿恒种植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卫东,男,1968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杨家坟路36号楼03单元101室。被执行人闫亮,男,1966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下东营07号楼02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张家口市绿恒种植实业有限公司、刘卫东、闫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刘卫东有存款36000元已执行,闫亮有存款13000元已执行,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811000元及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止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克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边振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