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易兵与长沙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兵,长沙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易兵。被执行人长沙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湾田国际物流园南区D7栋。申请执行人易兵与被执行人长沙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资、差旅费等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长沙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望劳人仲案裁字(2015)12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