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蓉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193号。法定代表人倪银霞,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霞,女,1979年2月27日生,汉族,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蓉,女,1985年5月31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蓉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久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周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