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宋建强、覃园花与李世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强,覃园花,李世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宋建强,农民。原告覃园花,农民。被告李世明,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强、覃园花诉被告李世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宋建强、覃园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强、覃园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贾淑箐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