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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1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太星、位倩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太星,位倩倩,季孟军,王荣敏,傅荣强,王英,王保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245-2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理事长被告黄太星,男,1990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位倩倩,女,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季孟军,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王荣敏,女,1984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告傅荣强,男,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王英,女,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告王保月,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太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由于当事人送达困难,不宜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雪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书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