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安勤与韩向东、陈祖英、罗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勤,韩向东,陈祖英,罗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226号原告李安勤。委托代理人张楠,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向东。被告陈祖英。被告罗欢。委托代理人韩向东,与被告罗欢系夫妻关系。原告李安勤诉被告韩向东、陈祖英、罗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发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斌、吕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安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楠、被告韩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祖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安勤诉称:2013年6月10日、19日,被告韩向东因买房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万元,共50万元,借款时被告陈祖英与韩向东系夫妻关系,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9月1日,被告韩向东、罗欢共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30万元,共40万元,现借款已经到期,二被告亦拒不偿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韩向东、陈祖英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1万元,共计61万元;2、被告韩向东、罗欢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9万元,共计49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李安勤所举证据为: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张、借款协议三份,证明三被告共向原告借款90万元的事实;3.李安勤银行转账凭条、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利息;4.个人结算业务凭证与转账凭条,证明陈祖英2014年4月偿还原告的30万元系偿还的本案90万元借款之外的另一笔借款。被告韩向东辩称,借款本金属实,2013年共向原告借款80万元,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支付了11个月的利息,每月27500元,2014年4月陈祖英还款30万元本金,剩余50万元本金每月支付利息18500元,支付到2014年8月。9月1日又向原告借款40万元,共90万元本金未还。此后帮原告支付了3万元去日本的押金,原告后取走当作利息;另转账支付23000元利息:2015年春节期间支付了5万元和2万元共7万元现金利息给原告。上述利息都是按月息3分5、4分计算的,我无法承受,超标部分应该抵折本金。被告韩向东未举证。被告罗欢与被告韩向东的答辩意见一致。被告罗欢未举证。被告陈祖英书面辩称:1.被告陈祖英不应列为本案被告。首先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有关借款协议是另一被告韩向东独自与原告签订,借款也是被告韩向东个人用于公司经营,被告陈祖英完全不知情,所以该债务不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即使被告韩向东所借50万元适用于购房,但从购房之日起,被告陈祖英几乎没有入住过,二被告离婚时,约定上述所购房屋归被告韩向东所有,即被告韩向东所购房屋是为了其个人使用,其所借款项属于个人债务,根据相关婚姻法司法解释,被告陈祖英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被告陈祖英应原告一直向其主张债权,多次纠缠要款,无奈之下,被告陈祖英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已经承担了上述50万元借款中被告陈祖英应承担的责任。现原告滥用诉权,被告保留向原告追究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3.被告陈祖英与韩向东离婚协议已经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由韩向东承担,韩向东向原告借款50万元应由其自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陈祖英不应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对被告陈祖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陈祖英所举证据为:被告陈祖英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2.银行对账单、交易凭条,证明被告陈祖英于2014年4月9日、10日共转账偿还了原告30万元借款的事实;3.被告陈祖英与韩向东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补充协议,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应由韩向东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被告韩向东向原告李安勤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原告通过其岳母林维珍银行账户向被告韩向东银行账户转款30万元。2013年6月10日被告韩向东向原告李安勤借款3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月息3.5%,每月付利息,如违约自愿承担违约金500元。当日,原告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被告韩向东账户转账付款30万元。2013年6月19日,原告又与被告韩向东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韩向东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每月4%计算,每月支付利息8000元。当日,原告将20万元分两笔转入被告指定的户名为付经明的银行账户。上述借款发生时,被告韩向东与陈祖英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4日,被告韩向东与陈祖英自愿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均由被告韩向东享有和负担。上述借款80万元,由被告韩向东自2013年6月起至2014年4月每月向原告支付了利息27500元。2014年4月9日和10日,被告陈祖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自2014年5月起,被告韩向东就剩余50万元借款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8500元,支付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1日,被告韩向东、罗欢共同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两份,分别约定二被告借原告30万元、10万元,共4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个月,利息均为月息4%。原告于当日和次日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向被告韩向东交付了借款。期满后被告于2014年11月向原告支付利息23000元,于2015年2月春节期间偿还原告利息7万元,后未再偿还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并提出了如前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韩向东向原告李安勤借款80万元,由被告陈祖英偿还了30万元后,余50万元借款未偿还,以及被告韩向东、罗欢共同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未予偿还的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原告给被告交付借款的银行交易凭证等证实,被告韩向东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现所有借款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均已到期,被告未还清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偿还责任。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3%、3.5%和4%,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已经支付的利息,被告最后一次支付利息是在2015年2月,从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2月底期间,按已付利息计算其间的利率未超过月息3%,该利息虽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因系被告韩向东根据双方借款时约定自愿支付且已经履行完毕,属于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合同自治原则,对此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但借款应自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利随本清。上述借款中有50万元发生于被告陈祖英与被告韩向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被告陈祖英应对该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借款中另40万元系被告韩向东、罗欢共同向原告李安勤所借,二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李安勤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清偿之日止),被告陈祖英对此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韩向东、罗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李安勤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安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韩向东、陈祖英、罗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发光人民陪审员 赵 斌人民陪审员 吕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