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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慈溪市浒山街道虞波社区东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应晓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848号原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史某某。委托代理人:翁建锋。委托代理人:杨晓东。被告:应某某。原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应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