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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泽几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泽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34号罪犯泽几,男,生于1982年8月8日,藏族,四川省甘孜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8日以(2002)甘中刑一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泽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5日以(2002)川刑复字第5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9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11月10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7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3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4月4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2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泽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泽几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泽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泽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