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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215号原告朱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