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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兴农种业有限公司与张成涛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95号申请人:吉林省兴农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贵,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成涛,男,1974年12月3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刘艳玲,女,1968年1月12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兴农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成涛、刘艳玲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4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4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审 判 员  潘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