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胡凯、青岛永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胡凯,青岛永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45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经理。被告胡凯。被告青岛永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石牛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郭永伟,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负责人于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被告胡凯、青岛永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凯、青岛永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晓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