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甲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董某甲。被告段某某。原告董某甲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巨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博群主审,人民陪审员邹云参与评议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18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董某乙,原、被告在婚后日常生活中经常吵架并因此分居,分居后被告不知去向,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未辩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18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董某乙(2006年12月29日出生),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虽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巨 丹代理审判员 李博群人民陪审员 邹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威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