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敏聪与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敏聪,陈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841号原告林敏聪,男,1960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陈旭东,男,1972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敏聪与被告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敏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林敏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