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永诗与赵瑞钦、郭和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永诗,赵瑞钦,郭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54-1号申请执行人江永诗,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赵瑞钦,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郭和英,住武夷山市。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武执字第5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赵瑞钦所有的位于武夷山市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永诗同意解除被执行人赵瑞钦的房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瑞钦所有的位于武夷山市的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