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永诗与赵瑞钦、郭和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永诗,赵瑞钦,郭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54-1号申请执行人江永诗,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赵瑞钦,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郭和英,住武夷山市。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武执字第5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赵瑞钦所有的位于武夷山市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永诗同意解除被执行人赵瑞钦的房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瑞钦所有的位于武夷山市的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