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新礼、姜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新礼,姜冰,陈恩奇,范新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55-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自祥,该公司法律部经理。被执行人吴新礼。被执行人姜冰。被执行人陈恩奇。被执行人范新君。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新礼、姜冰、陈恩奇、范新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于2015年4月1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以(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范新君在中国建设银行蕲春支行营业部27×××68账户中的存款115977.54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新君在中国建设银行蕲春支行营业部27×××68账户中的存款115977.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