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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义福与杨守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义福,杨守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杨义福,男,1934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杨守江,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杨义福与杨守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九日作出的(2014)双郑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杨守江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杨义福12亩(小亩)土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将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的土地耕种,现被执行人表示今年秋收完毕后将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46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