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谭登华与谭明才,成世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登华,成世忠,谭明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806号原告谭登华,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世忠,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明才,男,1966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登华与被告成世忠、谭明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治海、朱永淑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登华,被告成世忠,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明才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登华当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登华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登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公告费260.00元,共计460.00元,由原告谭登华负担。审 判 长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刘治海人民陪审员 朱永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艳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