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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鹭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巍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鹭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巍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62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鹭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林佳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巍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郭中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巍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巍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剑涛执行员  陈琼璋执行员  温泉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娇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