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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孙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满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大专文化。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由满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高中文化。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由满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满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园园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8日12时30分,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金盆乡木耳村刘振国驾驶车牌号为渝F808**的农用车,在巫溪县建楼乡至文峰镇之间正建公路8公里处,因操作不当车辆翻坠至公路右侧200米深的岩坡下,发生13人死亡、3人受伤、农用车报废的交通事故。经巫溪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振国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刘振国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至满城县打工。2012年夏季的一天,刘振国在满城县找到朋友赵明,让其帮忙为自己办理满城县的户口和身份证,赵明答应帮忙后,找到满城县公安局神星派出所户籍协管员被告人王某某,让其帮忙为刘振国上户口,在赵明多次宴请王某某,并送给王某某8000元好处费后,王某某答应帮忙。2013年1月份,王某某套用辖区内神星村刘宝库(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缓,现在保定监狱服刑)户籍信息,在其户籍信息一页上添加了曾用名“刘正国”。2013年1月31日,王某某将打印出的刘宝库户口页、自己伪造的刘宝库变更姓名申请、神星村村委会无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调查材料连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交给满城县公安局神星派出所户籍民警孙某某审核。被告人孙某某对王某某交给自己的刘宝库变更姓名的相关资料没有认真核实其真实性,没有发现刘宝库是正在服刑人员,便在调查材料和审批表上签字。之后王某某又找神星派出所指导员王卫东审批,在王卫东不在派出所并电话同意王某某代签的情况下,王某某替王卫东在审批表上签字,后由孙某某上报满城县公安局审批。2013年2月8日,满城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变更,被告人王某某便以“刘正国”的名字为刘振国办理了户口,落户于满城县神星村。之后过了大约一个月,赵明又让王某某为刘振国办理身份证,王某某让刘振国到派出所照相,并将原刘宝库的身份证号码13062119771221031X后两位数字变更为其他数字,从而为刘振国办理了姓名为“刘正国”、身份证号码为130621197712210352的二代身份证。同年夏天,王某某又在赵明的要求下,在刘正国户口页的后面添加了刘振国的儿子刘刚银的户口信息,为刘刚银在神星村上了户口。由于被告人王某某为在逃犯刘振国伪造了虚假的身份信息,漂白了身份,致使其能够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收受的8000元贿赂款全部退出(现存满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晓、王卫东、赵明的证言,刘振国的供述,巫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满城县公安局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及附件,变更后的“刘正国”户口本、身份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笔迹检验鉴定书,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涉案款物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满城县公安局神星派出所户籍室工作期间,为刘振国冒用他人身份资料制造户口本并更改姓名、身份证号致使刘振国获取新的身份信息一案,由满城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经工作该局侦查员抓获王某某,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满城县公安局破案经过、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满城县公安局神星派出所户籍协管员,在履行户籍管理职权时,套用监狱服刑人员的户籍信息,违规为在逃犯刘振国办理身份信息,漂白身份,致使刘振国能够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王某某在履行户籍管理职权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孙某某身为派出所民警,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逃犯刘振国更名为刘正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实施滥用职权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应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其辩护人提出应择一罪处罚的观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王某某系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的观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对其受贿罪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三、依法没收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现存满城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韩春龙审 判 员  赵 兴人民陪审员  王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