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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初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148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赵江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因与被告成某私下达成离婚协议,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