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初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148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赵江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因与被告成某私下达成离婚协议,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