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薛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薛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1798号原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谢炳形,该公司经理。被告薛琴,女,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薛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