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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春彦、费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春彦,费玉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梨树县梨树镇。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昶文。被告:王春彦,住四平市。被告:费玉杰,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春彦、费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并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潘立国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