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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岫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姜明泉与黄振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明泉,黄振强,岫岩满族自治县自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岫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姜明泉,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振强,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自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石庙子镇东青苔峪村。法人代表:黄文兵,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姜明泉与被执行人黄振强、岫岩满族自治县自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岫民家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岫执字第003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