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4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慧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慧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683号罪犯金慧皎,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09)甬余刑初字第1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慧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4000元,退赃6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慧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慧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财产性义务,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慧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慧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姚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