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2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海与王宾、王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王宾,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2713-1号原告张海。被告王宾。被告王成。原告张海诉被告王宾、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宾、王成银行存款9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宾、王成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伟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