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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平县支行与杨传鹏、彭忠明、栾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平县支行被执行人:杨传鹏、彭忠明、栾勇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东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68716.67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彦宏审判员  刘 晖审判员  周升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桑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