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钦芳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钦芳,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再审申请人王钦芳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钦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以申请人起诉要求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放福利分房住房补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由于解决货币分房的职能部门是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因此,根据中央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要求,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将关于货币分房的政策文件转送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钦芳起诉认为其应当享受货币分房福利待遇领取住房补贴。由于用人单位与职工因发放住房补贴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裁定予以维持正确。王钦芳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将相关政策文件转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钦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钦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