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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太原二分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太原二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52号申请人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太原二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二巷13号3幢3单元101室。负责人邓辉。委托代理人孟晋燕,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芳,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太原二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0500053/23038510号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深南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中兴发展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5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4月17日,收款人:深圳市中兴长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太原二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